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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删除强制搬出危房条款 危房可致变相拆迁

北京青年报  2012-05-31 09:06

[摘要] 关于危房,草案规定,经抗震鉴定为危房,房屋所有权人及使用人应停止使用并搬出危险部位。

昨天,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对《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规定(草案)》(以下简称“草案”)进行初审。针对草案提出当事人因妨碍抗震加固而拒不搬出危房,可采取强制搬出的条款,市人大城建环保委建议删除。

“强制搬出”危房可致变相拆迁

关于危房,草案规定,经抗震鉴定为危房,房屋所有权人及使用人应停止使用并搬出危险部位。使用人拒不按规定搬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书面责令使用人搬出,情况紧急危及公共安全,为预防突发事件的发生,区县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组织强制搬出,并妥善安置。

对于这条规定,市人大城建环保委认为,“强制搬出”不是《行政强制法》规定的行政强制种类,而且“情况紧急危及公共安全”由谁、依据什么标准来进行判定也不明确;同时,如果房屋的危险程度足以危及公共安全,可能导致突发事件的发生,可以直接援引相关法规中有“转移、疏散或者撤离受突发事件危及的人员”的规定。此外有人大代表认为,认定为危房后,就要求使用人“强制搬出”,可能会出现变相拆迁。市人大城建环保委建议删除使用人“强制搬出”危房的条款。

学校医院抗震设防将提高一档

草案针对地震安全性评价和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规定,对社会有重大影响的大型交通、广播电视设施、医院、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建筑工程,应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进行抗震设防。本市新建、改扩建工程应按照抗震设防要求进行建设。

不过,市人大城建环保委认为该条款表述并不清晰,建议在建设工程抗震设防中明确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的抗震设防要求,而且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应当在本地房屋建筑抗震设防要求的基础上提高一档进行抗震设防。

据悉,本市房屋建筑的抗震设防要求为8度。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的抗震设防要求提高一档后,将可达到8.5度。

应急救援队志愿者应立法保护

草案提出地震演练的相关规定,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应组织开展应急演练。但是市人大城建环保委认为,专业的地震应急救援对于震后应急抢险救灾和限度地减轻震害损失具有重要意义。

鉴于草案未做出规定,市人大城建环保委建议,增加对地震应急救援队和志愿者的立法保护。拟规定,市和区县政府应建立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伍,配备相应的装备,进行抗震救灾专业技术训练。同时,市和区县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可依托本市志愿者服务体系,建立地震应急和救援志愿者队伍。

建议

中小学应每年至少一次地震应急演练

市地震局局长吴卫民昨天介绍,为加强防震减灾的宣传教育,本市中小学每年应至少组织一次地震应急疏散演练。

吴卫民表示,考虑到国家已有一系列针对防震减灾的法规,此次北京立法不再制定全面的实施办法,而突出解决本市的抗震加固和农民住宅防震减灾问题,以及加强防震减灾基础设施建设等问题。

为加强以往较为薄弱的学校防震减灾教育,北京实施防震减灾法的草案规定,防震减灾知识应当纳入中小学教学计划,学校应开展专题教育,保证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应急疏散演练,培养学生的安全避险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草案还规定,本市防震减灾科普教育基地免费对公众开放。

本次立法还特别考虑到城镇老旧小区改造中的抗震加固,以及农民住房的抗震加固。草案提出,有关部门应制定农民住宅建设技术标准,将农民住宅建设纳入规范化管理,区县政府统筹安排本区县农民住宅抗震加固改造,并引导农民按照自愿原则进行住宅抗震加固。

地震宏观异常现象 不对公众统一发布

地震的宏观异常现象是否要对公众统一发布?市人大城建环保委认为,地震信息的发布需要法定程序进行,建议地震宏观异常现象不进行统一发布。

草案规定,市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会同农业、气象等部门建立地震宏观异常现象会商机制,对相关情报、信息进行共享、会商处理、统一发布。

针对该条款,市人大城建环保委主任委员赵义表示,在实际工作中,各部门在对地震宏观异常现象会商后,其结果不一定对公众发布,因此建议删除“统一发布”的表述。

房屋抗震加固不宜 增设“项目经理人”

草案对房屋建筑的抗震加固进行了规范。草案明确,抗震加固改造方案应当经房屋建筑所有权人共同决定。抗震加固改造方案应当明确具体实施改造的项目管理人。

对于“项目经理人”的提法,市人大城建环保委认为,项目经理人如何产生、由谁组成、法律地位如何没有明确。市人大城建环保委认为,在抗震加固工作中,除了所有权人、政府、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之外,不宜再创设其他主体。因此市人大城建环保委建议修改为“需要进行抗震加固的,抗震加固改造方案应当经房屋建筑所有权人共同决定。所有权人应当按照规定委托具有资质的建设或者施工单位负责加固改造工作,并由所有权人或者受委托的建设单位依法组织竣工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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