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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西街道西郊社区城中村补偿安置方案出炉!这次,你有份吗?!

房天下  作者:zy  2017-11-23 09:01

[摘要] 近日,城西街道西郊社区城中村改造具体补偿方案出台,进一步加快了该区块的征迁改造进程。

近日,城西街道西郊社区城中村改造具体补偿方案出台,进一步加快了该区块的征迁改造进程。

补偿方案的具体内容如下

城西街道西郊社区城中村改造土地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根据金华市城市规划建设需要,维护公共利益,为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人(以下简称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管理条例》、《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撤村建居土地管理工作的意见》(浙土资发[2005]44号)和金华市人民政府令第52号《金华市区集体所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意见(试行)》、《金华市城中村改造实施办法(试行)》(金政办发[2014]46号)、《金华市区城中村改造货币化安置试行办法》(金城改办[2016]8号)、《金华市婺城区城中村改造实施细则(试行)》(婺城区政办[2014]70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土地征收

土地征收范围以国土、规划等部门出具得用地红线为准(详见征地红线图)。

补偿安置方案

(一)征地补偿

(二)集体土地征地补偿标准,按照《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完善金华市区征地补偿安置政策得通知》(金政办发[2014]69号)规定,按一级片区综合地价标准补偿,即:耕地、园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建设用地按8.2万元/亩标准补偿,林地、未利用地按5.7万元/亩标准补偿。征收范围涉及村经济发展留地得按有关规定标准补偿。

征收范围内涉及零星国有土地及房屋和附属物的,参照《金华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意见》执行。

(二)青苗补偿费等补偿

一般青苗补偿按《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完善金华市区征地补偿安置政策的通知》(金政办发[2014]69号)规定执行,即按4000元/亩标准执行,特种青苗补偿按《关于遏制市区抢载抢种抢建违法行为的实施意见》(金委办发[2014]35号文件)规定执行。发布公告前属正常种植的林果苗木,经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后补偿搬移费及适当损失费,并实行限价,具体按《关于印发金华市区林果苗木评估工作细则的通知》金政法[2014]15号)规定执行。抢栽、抢种林果苗木一律不予补偿。

(三)地面附着物,构筑物等补偿

1.对依法批准尚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按照准时相关约定进行补偿。对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和暂爆使用的房屋原则上不给予补偿。

2. 对于其他必须拆除的地上、地下构筑物和地面附着物,包括水电、通讯、道路、桥梁、管线、市政水利设施、水井、水塔、围墙等按市、区相关规定经评估后给予补偿。

3. 坟墓搬迁补偿。坟墓搬迁标准按单穴1200元、双穴1800元,若墓地自行选择的按双倍补偿。搬迁墓地土地补偿费、青苗补偿费、墓地场地平整费由政府承担。公墓建造费用按单穴700元、双穴1000元,超过标准部分由村(居)自行解决。

二、房屋征收与补偿

(一)房屋征收补偿

1. 征收范围内的建筑补偿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按照建造房屋重置价结合房屋成新率及装修情况评估确定,评估时点为《征迁告知书》公告之日。

2. 房屋补偿面积和宅基地面积确定原则:

(1)被征收房屋《房屋所有权证》、《集体土地使用证》载明合法建筑面积的,以该有效权属资料载明的合法建筑面积确定房屋补偿面积和宅基地面积;

(2)被征收房屋《房屋所有权证》、《集体集体土地使用证》未载明合法建筑面积,但载明合法建筑占地面积和建筑层次的,按合法建筑占地面积和建筑层次计算房屋补偿面积,宅基地面积按载明合法建筑占地面积确定;

(3)被征收房屋无《房屋所有权证》、集体土地使用证》的,以有效建筑审批资料批准的建筑占地面积结合批准的建筑层次计算房屋补偿面积,宅基地面积按有效建房审批资料批准的建筑占地面积确定;

(4)对未经产权登记和所有权人不明确的房屋,或由于历史原因或其他特殊情况已建房,但未办理有效权属资料的,由城西接到协调区国土资源、住房建设、城乡规划、行政执法等部门依法进行调差和认定处理,违法建筑不予补偿。

(二)搬迁费和临时安置费补偿

1.搬迁费。被征收人住宅、非住宅房屋建筑面积在100平方米(含)以下的,按每户1000元标准补偿;房屋建筑面积在100平方米(含)以上的,按每户1000元的基础上,超过部分每平方米增加2元。

2. 选择公寓式期房安置的,搬迁费按二次计算

3. 临时安置费。被征收人选择公寓式安置并自行解决周转房的,临时安置费按合法建筑面积每月6元/平方米计算,过渡期限为自被征收人搬迁之月起至安置房屋通知可交付之月计算;超过36个月未交付安置房的,按照临时安置费标准及有关规定予以补偿。

(三)补助费和奖励费

1. 补助费

(1)电视、电话、宽带移装补助费: 有线电视50元/户,电话108 元/部。宽带108 元/条,电话加装宽带108元/部,宽带108元/条,电话加装宽带108 元/门。被征收人为企,事业单位的,电话158 元/部,电话加装宽带258 元/门,宽带每条补助78元。

(2)水、电设施补助费: 拆除住宅的被征收人或房屋承租户自行安装水“一户一表”的,凭自来水公司出具的证明按700元/户补助。拆除住宅的被征收人或房屋承租户自行安装电“一户一表”的,凭电力部门出具的证明给予补偿: 1999年6月30日前安装的按700元/户补助;1999年7月1日至2000年6月9日期间安装的按620元/户补助;2000年6月10日后安装的按240元/户利助。征收范围内动力电的关停搬迁损失补偿,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3) 空调移机费: 柜机340元/合;挂机210元台。

(4)热水器拆装补助费: 太阳能热水器800 元/只,电热水器210 元/只。

(5) 管道煤气迁移费每户补偿2500元。

2.奖励费

(1)房屋评估调查奖。被征收人在规定期限内配合实施单位及评估公司做好被征收房屋评估工作的,一次性奖励5000元/户

(2)房屋签约奖。被征收人在规定期限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给予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100元/平方米的奖励。

(3) 房屋腾空奖。被征收人在规定期限内腾空房屋并交付钥匙,未造成被征收房屋结构破坏,门、窗齐全,水、电、管线保持原样,结清水费、电费等费用的,给予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100 元/平方米的奖励。

三、安置政策

(一) 安置方式与标准

安置方式分为货币安置、公寓式安置两种,由安置对象以户为单位自主选择。

1.货币安置方式和标准:

安置户自愿选择货币安置方式的,原则上按现有合法建筑重置价格1:3的标准给予补偿。

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合法的集体土地上房屋一律按现有合法建筑重置价格1: 3的标准给予补偿。

2.公寓式安置标准:

公寓式安置住宅面积以人均住宅建筑占地面积25平方米为基准,不超过1: 4.3 (每户限额占地面积与公寓式安置房建筑面积之比)确定公寓式安置房建筑面积: 货币化安置住房单价根据规划安置点区块类似商品住房的市场评估价格,扣除建安成本价和15%的土地出让金确定。货币化安置按相关规定执行。

3.安置户的原有合法宅基地大于应安置宅基地限额面积的和非安置对象的房屋,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1)安置户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比安置建筑面积多的,超出部分按重置价(不包合装修及附属物)的2倍进行补偿(含原房屋重置价补偿)

(2)在本村拥有合法产权房屋的非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原则上采用货币补偿,按现有合法建筑重置价格(不包括装修及附属物) 1: 3的标准(含原房屋的重置价补偿) 给予补偿,也可按市政府公布的城中村改造小高(高) 层公寓安置指导价的综合价购买安置公寓房,购买标准按该户拥有的合法产权房屋占地面积计算,与地面积与购买公寓房建筑面积的比例为1:4.3但每户计算占地面积不超过75 平方米,少于75 平方米的按证载或经认定可按政策处理的占地面积计算。

4.非住宅房屋实行货币安置

住宅房屋的认定,应以房屋所有权证,集体土地使用证登记的用连成国土资源、住房建设。城乡规划工商财税等部门提供的合法有效文件为依据,非住宅房屋按同类同地段房屋的市场评估价子以合理补偿非住宅房屋四任收造成的被征收人件产。停业报失。多照相关标准执行,

5.关于“住改非“的补偿标准;凡按规定程序认定为集体土地上生院们”的房量,其“性政中”部分的补偿按重置评估价提高30%执行。

(二)安置房

安置房分两个区块、一是巨龙安置房区块。二是西郊公寓房一期区块(解放西路西延段南侧、市肉联厂生活区西侧)。(详见安置区块用地红线图)

(三)安置对象确定

1.安置人口按以下原则确定:

(1) 实际在册并享受村民待遇的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2) 属就地农转非的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3) 服兵投前属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现投义务兵、士官;

(4) 入学前属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全日制大中专院校在校学生;

(5) 属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监狱有期服刑人员;

2.特殊情况安置人口按以下原则确定:

(1)已婚未育家庭可增加1个安置人口;已生育一孩的家庭,可增加1个安置人口;违反计划生有政策超生的,经依法处理后,可计为安置人口;

(2) 达到法定婚龄,符合分家立户条件的,按规定独立立户可按3人安置人口计算;

(3)蓝印户口人员,未享受国家房改政策或保障性住房政策的,可计入安置人口,但不得单独立户;

(4) 离婚家庭,按原家庭人口状况确定:

(5)已享受公寓式安置或宅基地安置的,不得再次计入安置人口;

(6)挂靠人口不作为该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计入安置人口;

(7)属于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等按国家工作人员管理的人员,不计入安置人口。

(四)安置房房款结算

1.安置户选择公寓式安置的,安置标准内的建筑面积价格按金华市区公布的城中村改造小高(高)层公寓安置指导价的建安工程价执行,优惠30%收取。

2.被征收人不属安置对象的非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安置标准内的建筑面积价格按金华市区公布的城中村改造小高(高)层公寓安置指导价的综合价执行。

3.高层公寓安置的,应找补市场评估价确定的楼层差价。因户型关系,实际选择面积以户为单位超出1:4.3范围,超出面积在8平方米以内(含)的部分按市场评估价的80%收取房款;超出面积大于8平方米以外的部分,根据市场评估价收取房款: 因套型面积限制无法成套安排的,实际选择面积低于可安置面积的,

不足部分按货币化安置住房单价补偿。

4.附房、阁楼等不计入公寓式安置面积,价格分别按市场评估价计算。每一安置户可按市场价的50%优惠购买一个车位( 库),其余车位(库) 按市场价购买,

(五) 补偿款结算

1.选择货币补偿安置方式的,被征收人按规定时间内评估、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在规定时间内搬迁腾空验收交付钥匙后10个工作日结清所有奖励和补偿款。

2.选择公寓式安置方式的:被征收人按规定时间内评估、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后,在10个工作日内支付被征收房屋的补偿款及评估奖、签约奖、搬迁费、在规定时间内搬迁腾空验收交付钥匙后10个工作日领取腾空奖、临时安置费及其他补助费。

(六)安置人口计算截止时间

安置人口计算截止时间为《征迁告知书》发布之日。但安置截止时间告知之日至签约截止日内符合计生政策出生且户口落实的、婚嫁、死亡人口计入安置人口。

(七) 安置房上市交易

安置房可依法交易,具体交易办法按市政府相关规定执行。

四、其它事项

本实施方案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未尽事宜由婺城区城西街道办事处负责解释。

据悉,西郊社区此次纳入征收范围为14.8232公顷,包括河盘桥、闻家、孙司、七里殿、潘里。

补偿安置方案

【西郊社区位置大致位置】

补偿安置方案

补偿安置方案

【婺城区城西街道西郊区块征迁指挥部】

补偿安置方案

补偿安置方案

【金华市婺城区城西街道西郊区征迁范围红线图】

红线内范围的为征迁区域,根据婺城区城中村改造工作总体目标:2017年城西街道列入城中村改造的是:西郊(河盘桥、闻家、孙司、七里殿、潘里)

补偿安置方案

补偿安置方案

补偿安置方案

补偿安置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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