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金华市物业管理办法》已于2016年12月29日经市政府第14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2月9日起施行。
《金华市物业管理办法》已于2016年12月29日经市政府第14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2月9日起施行。
市长 暨军民
2017年1月6日
章 总 则
条 为规范本市物业管理活动,维护物业管理各方合法权益,保障物业的合理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条例》《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县(市、区)房产主管部门(以下称物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指导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成立与选举等工作。
公安、民政、财政、规划、环保、市场监管、质监、综合执法、人防、价格、消防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物业管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指导本辖区内业主大会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组建及日常工作,协调物业管理和社区建设的相互关系。
社区(村)居(村)民委员会协助物业主管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物业管理相关工作。
第四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由辖区物业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村)居(村)民委员会、公安、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业主代表等参加的联席会议制度,协调处理物业管理重大事宜。联席会议由物业所在地县(市、区)物业主管部门负责召集和主持。
物业管理联席会议主要协调解决下列事项:
(一)业主委员会不依法履行职责;
(二)业主委员会换届过程中出现重大争议;
(三)履行物业服务合同中出现重大纠纷;
(四)其他需要协调解决的重大争议和纠纷。
第五条 各县(市、区)司法行政部门、物业主管部门应当健全物业管理纠纷人民调解组织体系,受理本辖区内物业管理纠纷。
物业管理纠纷人民调解遵照“属地管理”原则,调解不成的通过仲裁、诉讼等途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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