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金华市物业管理办法》已于2016年12月29日经市政府第14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2月9日起施行。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款规定,建设单位未承担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经费的,由县(市、区)物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不改正的,处五千元罚款。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物业服务企业未按照要求公布经营性收支情况的,由县(市、区)物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物业服务企业未按照要求将物业服务合同备案的,由县(市、区)物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在退出物业服务时未移交物业管理档案、资料和相关财物的,由县(市、区)物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八条 业主或者非业主使用人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相关规定,造成他人利益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违反行政管理规定的,由建设、规划、环保、质监、综合执法、消防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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